财政部、科技部、国资委29日联合印发《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》(财资〔2016〕4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,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,将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推向全国。
《暂行办法》提出,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,可采取股权出售、股权奖励、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,或项目收益分红、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,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。根据《暂行办法》,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,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。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%。企业实施股权奖励,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。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,必须以不低于1: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,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,累计不超过300万元。
对于分红激励,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企业实施岗位分红,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,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%。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/3。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。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,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。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%。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,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。(选自国资委网站)